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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志强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强,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强,男,生于1949年2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朱江,男,生于1984年4月18日,汉族。关于黄志强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5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江向申请执行人黄志强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借款65万元从2014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0元、保全费4500元、执行费10600元,但被执行人朱江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江在银行的存款90万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