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96号申请人: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成街12号。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誉洁,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X邦。申请人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6385.2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六千三百八十五元二角六分。申请人北京豪特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