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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30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友旭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旭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30刑初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友旭,男,l966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当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林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友旭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定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以该案部分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2017年7月7日恢复对该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文、刘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友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ll月份,被告人杨友旭在经营木材过程中,在没有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林农的“桃冲”和“成牙基地”两块山场的林木砍伐,其中部分木材出售,获利人民币6250元。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桃冲”和“成牙基地”两块山场共计砍伐杉木434株,折林木蓄积50.6立方米。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杨友旭在“桃冲”和“成牙基地”两块山场砍伐后被扣押的林木合计价格为人民币l0795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杨友旭经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另查明,2016年3月17日、8月15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分别将杨友旭在“成牙基地”、“桃冲”两块山场砍伐的22.18立方米杉条(259件杉条)和3.305立方米杉原木予以扣押,经变价处理得款l0795元。2016年10月24日,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将杨友旭出售木材获利所得的人民币6250元予以扣押。通道侗族自治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杨友旭不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友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林业站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陇城镇人民代表大会证明、呈请变价处理犯罪嫌疑人杨友旭滥伐林木木材的报告、调查评估意见、证人黄某、李某、莫某、莫某1、杨某、杨某1、杨某2的证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友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50.6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杨友旭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杨友旭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友旭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杨友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友旭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250元及涉案木材变价款人民币l079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莉云人民陪审员  李立忠人民陪审员  明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章萍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