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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与潘明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潘明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893号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地址:荔波县。法定代表人:潘远照,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树均,男,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潘明月,现住荔波县。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诉被告欧永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匀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荔波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