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元新与唐茂、唐元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新,唐茂,唐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元新,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唐茂,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唐元伦,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元新与被执行人唐茂、唐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2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茂的银行存款99084元,现被执行人唐茂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申请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茂银行存款99084元的冻结。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