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凤山与张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凤山,张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贵,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路。再审申请人王凤山因与被申请人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凤山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凤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山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郝梦思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