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林道、徐德波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道,徐德波,孙正态,葛兆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079号起诉人王林道,男,1950年5月13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起诉人徐德波,男,1950年4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起诉人孙正态,男,1963年6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起诉人葛兆顺,男,1951年1月9日生,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7月117日收到起诉人王林道、徐德波、孙正态、葛兆顺以国家电网公司、江苏省电网公司、盐城市电网公司、盐城兴达农电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王林道、徐德波、孙正态、葛兆顺诉称:起诉人系编内未被录用的农电工,70年代农村普遍用电时,由县农电总站技术培训,经考核试用合格持证上岗的,独立于供电企业之外的村电工。其工资根据1989年实施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由县农电总站核批,乡电管站发放,2002年8月1日被整体清退。起诉人认为,四被告未按照国发(1999)2号以及江苏省政府(2001)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将起诉人清退,且现具有同等情形的盐城市大丰区丰富乡农电工吕立武已得到相关补偿。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一、为起诉人补办退休手续;二、从2002年8月1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为每位起诉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赔偿每人435536元;三、以吕立武退休工资标准判决被告为起诉人落实今后领取退休工资的一切手续;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判决被告发给起诉人每人一套住宅房。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企业改制后的问题,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林道、徐德波、孙正态、葛兆顺提起的民事诉讼,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郑朝芳审判员 周清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林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