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催3号申请人: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云港路11号。负责人杨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桥丰益氯碱(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