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常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常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常清泉,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被执行人常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常清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货款7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1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