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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民初763号潘广臣与赵天宇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臣,赵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63号原告:潘广臣,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告:赵天宇,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潘广臣诉被告赵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广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广臣负担。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