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民初763号潘广臣与赵天宇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广臣,赵天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63号原告:潘广臣,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告:赵天宇,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潘广臣诉被告赵天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潘广臣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广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广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广臣负担。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