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凯辉与吴贤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辉,吴贤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289号原告:唐凯辉,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吴贤锋,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辉诉被告吴贤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唐凯辉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