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建宝、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董建宝,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董建宝与被执行人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01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了高峰名下的鲁B×××××长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9日止。查封被执行人高峰名下位于胶州市浮翠园小区S2-5号楼单元401户房屋一处(上述查封财产均为轮候)。经本院查控网查询除车辆及房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6)鲁02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