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1行终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银彩、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银彩,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银彩,女,汉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岐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宝城,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德俊,区长。上诉人周银彩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碁镇政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番禺区政府)不予受理通知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周银彩向石碁镇政府递交《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书》,请求石碁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民委员会(下称海傍村委)比照《海傍村500千伏广南出线工程第二批安置方案》,给周银彩分配120平方米土地建房。2016年8月24日,石碁镇政府作出番碁府行决〔20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根据(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书,你提出的申请已于判决书中明确了如下事实:‘2007年,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民委员会根据《海傍村500千伏广南线出线工程拆迁安置办法》,已给周银彩一家安置二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2007年1月23日,周银彩与丈夫张祥兴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汉文跟随周银彩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祥兴所有。’综上,本府认为你的申请事项已有生效行政判决书予以明确,已通过法院审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镇府决定不予受理。”周银彩于2016年9月28日收到该通知书后不服,向番禺区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6年10月25日,番禺区政府收到上述材料。2016年10月27日,番禺区政府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次日向石碁镇政府送达《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石碁镇政府向番禺区政府提交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6年11月22日,番禺区政府向周银彩送达了《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答复书》。2016年12月22日,番禺区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6〕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诉争《不予受理通知书》。番禺区政府于当日向石碁镇政府送达该决定书,于次日向周银彩邮寄该决定书。周银彩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诉至法院。另查,周银彩不服石碁镇政府作出的《信访复函》,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2010年12月20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番法行初字第32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周银彩的诉讼请求。周银彩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5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15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查明:周银彩为石碁镇海傍村村民,张汉文为周银彩之女。2007年,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民委员会根据《海傍村500千伏广南线出线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给周银彩一家安置二块120平方米宅基地。2007年1月23日,周银彩与丈夫张祥兴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汉文跟随周银彩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张祥兴所有。后周银彩向海傍村委申请分配宅基地,海傍村委以张祥兴已分配到宅基地为由,不给予其分配。周银彩遂于2009年1月10日向石碁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请求石碁镇政府责令海傍村委向其分配宅基地。石碁镇政府经过调查,于同年5月18日作出信访回复,认为按照2006年详查和复查情况,周银彩与张祥兴共有房屋2间,全家4口人,儿子未成家分户,安置2块120平方米宅基地(其中一地盘以不足平方数以1000元/平方米购买)。2007年1、7、10、12月该工程项目地盘安置已分别进行抽签,张祥兴已抽签和取得上述2块安置地盘,周银彩离婚是在2007年,即2006年详查和复查后,综合有关情况,对周银彩要求另加解决宅基地问题不作安排。周银彩不服该答复向番禺区政府申请复查,番禺区政府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番信复查〔2009〕29号答复,认为周银彩与张祥兴共有2间有证房屋,根据《海傍村500千伏广南线出线工程拆迁安置办法》的规定,安置2块120平方米的宅基地,由于周银彩与张祥兴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因此,上述2块宅基地安排给周银彩前夫张祥兴,现周银彩对约定内容提出异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周银彩对此答复仍不服,以石碁镇政府未责令海傍村委向其分配宅基地,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作出(2009)番法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0年4月15日,周银彩向石碁镇政府重新提出申请,认为海傍村委于2009年1月曾给周银彩分配宅基地,但该地不能报建,要求石碁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海傍村委重新分配宅基地给周银彩。石碁镇政府于同年6月7日将周银彩的信访资料转交海傍村委。海傍村委于同年7月13日回复石碁镇政府,认为:海傍村委已对张祥兴、周银彩一家4口分配过宅基地;周银彩称申请人(指周银彩、张汉文)曾于2009年1月申请分配宅基地,被申请人(指海傍村)也在同年给予分配,但宅基地分配在农田中央属无中生有;对于《证明》中分配给周银彩、张汉文共2.36亩土地为农业用地保护区,是对原耕地被征收后的调整与补充,因周银彩的宅基地份额已经分配过,不可能再对其另行分配宅基地。石碁镇政府经过调查,于2010年7月15日向周银彩作出《信访答复》,认为:海傍村委曾对周银彩与张祥兴一家4口安置过宅基地。根据《海傍村500千伏广南出线工程拆迁安置办法》,按照2006年详查和复查情况,给周银彩与张祥兴一家安置2块120平方米宅基地(其中一地盘以不足平方数以1000元/平方米购买)。周银彩和张祥兴在2007年离婚,并且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周银彩放弃对所有财产的分配,全部财产归张祥兴所有。所以,周银彩放弃其和张祥兴共有的宅基地,要求村委另行分配宅基地的请求是无理的。海傍村委对周银彩要求另行分配宅基地问题不作安排。此外,周银彩与张汉文称2009年1月,周银彩、张汉文曾申请分配宅基地,海傍村也在同年给予分配,但宅基地分配在农田中央不属实。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行初字第312号《行政判决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已对该问题作出判决,驳回周银彩的诉讼请求。对于海傍村于2009年9月25日开具《证明》,调整给周银彩共2.36亩为农业用地保护区,是对原耕地被征收后的调整与补充,并非用来建房的宅基地。周银彩不服该答复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根据上述规定,石碁镇政府有权对周银彩的申请作出处理。周银彩曾向石碁镇政府提出与涉案行政处理申请相同的请求,要求石碁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石碁镇政府曾就该请求作出了处理,并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现周银彩因同一事实再次向石碁镇政府提出行政处理申请,石碁镇政府经过审查后作出诉争《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妥,周银彩要求撤销诉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番禺区政府作出的诉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周银彩要求撤销诉争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周银彩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周银彩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不服《海傍村500千伏广南出线工程第二批安置方案》,认为该方案存有分配不公平,在与他人同等情况下却被区别对待。另上诉人认为根据《广南变电站500KV输电线路拆迁安置用地规划》图标显示,海傍村委把总平面图中“农田”绿化带土地分配给13队建房,但不分配给15队,其中不是广南县拆迁户在规划中分得土地,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作出的番碁府行决〔20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被上诉人番禺区政府作出的番禺府行复〔2016〕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海傍村委比照《海傍村500千伏广南出线工程第二批安置方案》,给予上诉人分配120平方米土地建房。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被上诉人番禺区政府二审期间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曾就宅基地分配问题向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提出过申请,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已对该申请作出过处理,上诉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现上诉人再次向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提出分配宅基地的行政处理申请,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经审查后作出番碁府行决〔201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无不妥。被上诉人番禺区政府经过复议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番禺府行复〔2016〕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上诉人石碁镇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被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追加海傍村委会为本案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银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审 判 长  丁 玮审 判 员  邓 军审 判 员  余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助理  马 淼书 记 员  马可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