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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辖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国中与西安集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国中,西安集良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晓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国中,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集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营业执照号:610XXXXXXXX9542。法定代表人:林德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邓晓江,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叶国中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2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叶国中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公司与西安集良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如有异议协商解决,无法协调后,双方均同意提交工地所在地法院裁决。本案工程地点在阜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协议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叶国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延审判员  马健审判员  董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