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3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覃马年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覃马年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覃马年奔,男,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刑初40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覃马年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