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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包效宗与被告庆阳兰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效宗,庆阳兰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061号原告:包效宗被告:庆阳兰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宏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效宗与被告庆阳兰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效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效宗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效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215元,退还原告包效宗7107.5元,由原告包效宗负担7107.5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