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朱秋霞、刘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秋霞,刘翔,毕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朱秋霞,女,生于1968年9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刘翔,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毕广美,女,生于1977年6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3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6600元及利息。2017年3月6日,本院以(2017)鲁0113执57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