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25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山西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山西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259号之四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鑫,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勇,男,运城市人。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山西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9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山西天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