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某1、姜某某与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姜某某,杨某2,杨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35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3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杨某2,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杨某3,女,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连市。申请执行人杨某1、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杨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辽028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