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行审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胡成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胡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94号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鹏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永明,该局股长。被申请人胡成祥,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城烟处〔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梧州市城区烟草部门,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履行城区烟草专卖的管理职责,其作出的“梧城烟处〔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梧城烟处〔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焕杰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邓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