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张某、赵某恒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某恒,刘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川汇区。。申请执行人赵某恒,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淮阳县。被执行人刘某林,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垒、赵永恒与刘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