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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美克汽车保养中心与石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美克汽车保养中心,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美克汽车保养中心,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前炉村潘屯。负责人:王广义,系该保养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靖,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石磊,男。申请执行人大连美克汽车保养中心与被执行人石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美克汽车保养中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维修费及配件款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执行款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未履行,则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东   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