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向大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向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19号申请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清太坪镇清平街二组。负责人:谭祖新,清太坪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向大玉,男,1986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大玉在谭武魁、向宗立处运费收入25000元予以扣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扣留被申请人向大玉在谭武魁、向宗立处运费2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太坪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