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风涛与朱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风涛,朱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726号原告:赵风涛,男,1982年3月11日生,回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朱晓丽,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赵风涛与被告朱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晓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风涛诉称:2016年11月28日,朱晓丽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2分,至还款时止。双方约定如有争议由宁江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现经多次催要,朱晓丽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朱晓丽给付赵风涛欠款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朱晓丽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朱晓丽向赵风涛借款4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月利2分。朱晓丽为赵风涛出具欠据一枚,并在欠款人处签字按印。上述事实,有赵风涛的当庭陈述、欠据一枚、照片一枚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朱晓丽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双方在借款合同和欠据中约定了还款日期及利息,朱晓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赵风涛要求朱晓丽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朱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赵风涛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朱晓丽负担。赵风涛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由朱晓丽在支付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赵风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于晓慧人民陪审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