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林凯、朱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林凯,朱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692号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朱有德,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倩,女,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系单位员工。被告:韩林凯,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朱丽平,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林凯、朱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鸿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强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