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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薛竞雄与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竞雄,张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274号原告:薛竞雄,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张静,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薛竞雄诉被告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薛竞雄书面申请撤诉,经本案审查,原告薛竞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竞雄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