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薛竞雄与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竞雄,张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274号原告:薛竞雄,男,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张静,女,汉族,1980年2月9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薛竞雄诉被告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薛竞雄书面申请撤诉,经本案审查,原告薛竞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竞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竞雄负担。审判员 康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