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士树、李福琼与唐平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士树,李福琼,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士树,男,194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申请执行人:李福琼,女,194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唐平,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唐士树、李福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平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到位8100.0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