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浩与常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常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292号原告:陈浩,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邓锦文,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湧,男,59岁,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陈浩诉被告常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一个月之内归还,期满后被告没有还款。2017年3月2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承诺在2017年5月还款。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仍未还款。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且亦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相关情况。原告本次诉讼,系被告主体不明确,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原告可在明确被告主体身份信息后,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3770元,退还原告陈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