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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806-2号原告: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源公司),地址:赵县前大章乡安现村。法定代表人:马各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德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顺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晶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源公司与被告德顺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刘静俊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