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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勇卫与叶晓龙、叶增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勇卫,叶晓龙,叶增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438号原告:汤勇卫,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叶晓龙,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叶增寿,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郑卢姓(特别授权代理),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勇卫与被告叶晓龙、叶增寿民间借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勇卫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勇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勇卫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孟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