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5执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05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皇蒙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绿金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海审判员 郝光明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