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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字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泽江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江,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字1906号原告:刘泽江,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四川省南部县人,个体,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咏梅,新疆君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邵继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来珠,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峰,女,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石化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何淑琴,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泽江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展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泽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泽江负担。审 判 长  张剑飞人民陪审员  冯永延人民陪审员  朱恒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