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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宋云霞,纪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23民初1282号原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47845****。法定代表人:李春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773150****。法定代表人:宋云霞,董事长。被告:宋云霞,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纪文辉,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杰,男,汉族,1990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采购部经理。原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与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宋云霞、纪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被告辉煌公司、宋云霞、纪文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4日,被告辉煌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被告宋云霞、纪文辉系夫妻关系并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借款用于企业资金周转,表示愿意积极还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1、银行转账进账单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定交付借款500万元;2、辉煌公司盖章、宋云霞、纪文辉签字的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三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方承诺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如违约,承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责任,并由第二被告宋云霞、第三被告纪文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文件编号为庆政办法[2014]34号《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云县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庆云县县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庆云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过桥助保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各一份,证明过桥助保基金由庆云县人民政府出资,借贷行为合法;本案借款在15天内还款,月利率为1.5%,超过15天还款月利率为2%。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交证据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4日,被告辉煌公司向原告城建公司借款500万元,约定利息为15天内按月利率1.5%,超过15天按月息2%,借款用于企业资金周转。2015年12月31日,原告城建公司向被告辉煌公司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还本付息。2017年4月14日,三被告与原告签定“还款承诺书”,约定了还款方式和期限,并由被告宋云霞、被告纪文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明确约定“若我公司未能按照还款计划及时归还,造成任何一期违约,贵部可要求我公司及担保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后三被告未能履行承诺责任,2017年6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进账单及还款承诺书与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一致,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的事实,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方未能履行还款承诺,属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宋云霞、被告纪文辉自愿以个人名义为被告辉煌公司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原告签定“还款承诺书”,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规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城建公司在被告辉煌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积极催要,在被告方未能履行还款承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方还本付息,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庆云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完毕,并支付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2015年5月9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5月1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宋云霞、被告纪文辉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庆云县辉煌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国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