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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政球与李秋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政球,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831号之一原告:罗政球,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彭辉淼,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78684。委托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406277。被告: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8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以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罗政球的中国银行叠山路支行00×××42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