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罗政球与李秋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政球,李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831号之一原告:罗政球,男,195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彭辉淼,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78684。委托代理人:吴亚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406277。被告:李秋英,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赣0103民初8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以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罗政球的中国银行叠山路支行00×××42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人民陪审员 陈 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