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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一品佳油行与长沙市雨花区自己人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一品佳油行,长沙市雨花区自己人食品厂,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一品佳油行。经营者冯宗义,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自己人食品厂。经营者袁志强。被执行人袁志强,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一品佳油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自己人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