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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93赵海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49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军,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秀萍、林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海军于2016年10月16日2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甫澄路行驶至迎新一路路段时摔倒,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海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3mg/100ml。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如实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赵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现场图和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赵海军的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海军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海军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海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觉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