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武汉某某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某某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某某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某某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中央商务街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门市某某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某某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某某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门市某某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3997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