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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邱陈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邱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塘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201、401-408、迎宾大道2092号。代表人周荣,行长。被执行人:邱陈清,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截至2016年2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7704.67元、利息3250.34元、滞纳金987.53元及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标准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98元、公告费2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