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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建与常培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常培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113号原告:汪建,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培厚,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邵立,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建与被告常培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常培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建撤回对被告常培厚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