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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为煌与何绍华、刘用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为煌,何绍华,刘用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105号原告:陈为煌,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何绍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刘用程,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为煌与被告何绍华、刘用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陈为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为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为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陈为煌负担。审判员  邱继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香鸿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