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谈萍萍、潘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萍萍,潘亲,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682号之一申请人谈萍萍,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潘亲,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橄榄区,被执行人钱莉,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橄榄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亲、钱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谈萍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亲、钱莉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