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谈萍萍、潘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萍萍,潘亲,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682号之一申请人谈萍萍,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潘亲,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橄榄区,被执行人钱莉,女,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橄榄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亲、钱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谈萍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亲、钱莉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琚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