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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国承、符永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承,符永明,裴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承,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符永明,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裴小玲,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马国承与符永明、裴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