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家辉与被告杜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家辉,杜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民初1068号原告:安家辉。委托代理人谭红英(特别授权),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洪建。原告安家辉与被告杜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家辉的委托代理人谭红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洪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家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洪建归还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2016年5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被告杜洪建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杜洪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安家辉借款,于2014年8月27日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安家辉现金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人:杜洪建,2014年8月27日,身份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4年8月30日借款3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安家辉现金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2014年8月30日,借款人杜洪建。”2016年5月22日,被告杜洪建以孩子上学需要学费为由再次向原告安家辉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安家辉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借款人:杜洪建,2016年5月22日”。经原告安家辉多次追索,被告杜洪建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安家辉与被告杜洪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安家辉要求被告杜洪建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洪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家辉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杜洪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成俊审 判 员 刘 昊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