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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诉被告雷宇、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雷宇,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802号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负责人:李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应云,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宇,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负责人:曾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林于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诉被告雷宇、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四川省祥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旅游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