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176号原告: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8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047105(1-1)。法定代表人:黄萍,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552100156。法定代表人:李俊晗。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耀远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动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先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