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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孝前与被执行人李珣、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516号张孝前、李珣、李孔:申请执行人张孝前与被执行人李珣、李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珣、李孔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孝前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李珣、李孔给付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立案执行前张孝前已收到李珣偿还借款3800元,经张孝前、李珣、李孔协议由李珣一次性给付张孝前借款本息7500元了结本案,给付标的已执行到位;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李珣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5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7月18日结案。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宝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