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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苏州市中泰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成,苏州市中泰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04号之一原告:王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中泰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驰云路10号。法定代表人:谢月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宁宁,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菲,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志成与被告苏州市中泰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志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成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29元,减半收取计2364.5元。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吴 娅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叶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