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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钰汇与曹靖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钰汇,曹靖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44号原告:曹钰汇,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曹靖炜,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钰汇诉被告曹靖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钰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钰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钰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钰汇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