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钰汇与曹靖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钰汇,曹靖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944号原告:曹钰汇,女,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曹靖炜,女,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钰汇诉被告曹靖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钰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钰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钰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钰汇承担。审 判 长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郭 永人民陪审员 朱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