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王璐、王佩芳、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王璐,王佩芳,吴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4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144-146号。法定代表人:汪希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靓英,该行员工。被告:王璐,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王佩芳,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吴涛,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被告王璐、王佩芳、吴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7元,按25%收取计61.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