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才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才荣,宣微,慈溪市迎丰轴承有限公司,袁亦南,史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才荣,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宣微,女,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迎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法定代表人:袁亦南,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08211150被执行人:袁亦南,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迎丰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小青,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461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才荣、宣微、慈溪市迎丰轴承有限公司、袁亦南、史小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才荣、宣微、慈溪市迎丰轴承有限公司、袁亦南、史小青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6286.76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4658.5元,执行费7220.83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